交警:关爱他人生命 莫开“超员车”

2016-11-18 10:37:58 来源:西安晚报
客车司机超载20人获刑

判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系陕西省首例

 
  核载39人实载59人,超员20人,遇交警检查,司机不但不配合反而直接驶入高速公路。11月16日上午,临潼区法院开庭审理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该案系我省首例因超载构成的危险驾驶罪案例。当事司机被判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吴某某,915路客车驾驶员。今年9月11日晚7时40分许,吴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临潼区东三叉开往西安火车站,当行驶至西临高速临潼收费站时,遇交警检查。吴某某为逃避打击,不服从交警指挥,直接驾车驶入西临高速公路。
 
  随后,交警在西临高速灞桥收费站将该车拦停。经过现场检查,该车核载39人,实载59人,超员20人。交警将乘客转运后,依法将该车辆扣留。
 
  16日上午10点30分,临潼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临潼区交警大队开庭审理此案。临潼区法院代院长王佑勋担任审判长,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苑伟出庭支持公诉。近200名来自出租行业、客运行业以及校园的各类驾驶员,旁听庭审接受法制教育。
 
  据介绍,该案是我省首例因司乘人员严重超额载客引发的犯罪案件。经过近1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吴某某严重超员载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判决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首席记者张志杰)
 
  法律解读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规定为犯罪。
 
  之前,对严重超载行为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最高罚款两千元;对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规定最高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刑法修正案(九)》均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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