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公务员职务犯罪矫正

2016-11-19 10:22:17 来源:西部决策网
  西部决策网讯王瑞鹏  张宏伟)概述:这些年来,各级政府机关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各项促进政府与社会的需要,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重视对公务员的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预防工作,通过建立机制,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使“两权监督”运作日益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但是,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也有少数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廉洁意识薄弱,滥用职权,出现了职务犯罪等腐败问题,造成了国家损失。为什么,我们花了这么大的力气预防监督公务员职务犯罪,公务员职务犯罪还时有出现呢,我认为是最终没有搞清三个问题。一是什么是公务员职犯罪?二是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根源在哪?三是到底如何预防职务防罪?四只有弄清楚了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概念。我们才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才能正本清源,标本兼治做到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校正。
 
  一、什么是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校正
 
  1、什么公务员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12个罪名;渎职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以及刑法修正案(四)、(六)规定的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2、公务员职务犯罪规律
 
  1、涉及罪名多,以贪污、受贿(特别是索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居多;发案范围广,呈蔓延趋势;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一再攀升,一些高干卷入其中。渎职罪主要发生在基层,立案查处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职位低。从发案范围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涉及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如徇私枉法犯罪发生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放纵走私罪发生在海关部门,徇私舞弊不征。可以说,每一种职权都有被滥用的可能,从发案数来看,一直呈上升的态势。职务犯罪侵害国家管理秩序、国家安全、公私财产以及人身权利,涉及社会管理的许多方面,发案单位涉及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司法机关、税务、土地、建设等部门表现尤为突出。
 
  2、渎职犯罪经常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公务员因渎职而放弃行政管理权力,或者滥用权力,同时又存在贪污贿赂的情形。县处级以上官员渎职犯罪呈上升趋势。渎职者不认真履职,不正确运用权力或疏于职守,或恣意滥用,这是一种“不装腰包的腐败”。职务犯罪往往与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相关联,例如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提供便利和保护。
 
  3、从案犯年龄来看,呈现多层次化,存在“59岁”、“26岁”、“39岁”现象。
 
  4、从犯罪形态看,行为人相互勾结,“窝案”、“串案”多。往往出现“一查一窝,一挖一串”现象。
 
  5、从犯罪手段看,出现公开性与隐蔽性并存,智能化、多样化犯罪与鲁莽型、法盲型犯罪并存的多级现象。
 
  6、追诉力度,特别是追诉面不够,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数。体现出我国立法、司法的震慑作用极其有限。
 
  7、携款潜逃较多,特别是外逃疑犯人数不断攀升。“捞了就跑,跑了就了”。
 
  8、反侦察能力增强,潜伏期变长。
 
  3、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实质
 
  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封建思想的残余、人们法制观念的淡薄、对职务犯罪惩处之乏力、主要原因。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着一定权力。但是,在有的领导干部的头脑中,对其所掌握的权力的取得,用途却不很清楚,往往把其作为“自己的既得利益”来看待。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加以分析:
 
  (一)封建思想残余是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
 
  中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在这个阶段所形成的习俗和思想根深蒂固,至今还在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有些人热衷于投机钻营,有些人当官为了发财,于是行贿受贿就再所难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着职务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就是说,社会所能提供的财富,通过正当劳动所能获得的物质报酬,还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物质欲望。有些人为了获取更多的物质财富,就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事靠金钱铺路,替人办事就索贿受贿,导致职务犯罪。例如原抚顺特钢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玉颖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受贿一多半来自本单位干部调动。这家企业中层以上干部仅几十人,张玉颖3年间就调整18个关键岗位,人均“上供”2.5万元。她就是受封建权钱的思想影响,才大肆利用人事权,也就是所谓的官权来大捞一笔。可惜却捞来了终身牢狱。
 
  (二)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失衡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人们的思想解放了,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而一些领导人只注重物质文明建设而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使得一些人金钱至上,唯利是图,助长了职务犯罪。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隙而入,侵蚀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特别是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市场经济建设经验,缺乏前瞻性的应对措施,加之体制运转的速度很快,没能及时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制度和机制,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一些贪官污吏,趁机侵吞国家、集体和人民的财产。像轰动一时的胡长清和成克杰贪污腐败案,就是这种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失衡的产物。
 
  (三)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衡是职务犯罪的主要诱因
 
  从查处的案件看,涉案的人员大部分在案发前都执掌本单位的某一项职权,这些相对集中的权力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在行使过程中走了样,不仅诱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机制的缺失,在权钱交易过程中,他们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特殊身份和特殊权力,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破坏了党和公职人员在人民群众的良好形象,破坏性极大。原国资委官员陈天晓因在原国家经贸委工作期间,挪用公款5000万用于个人经营,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她在忏悔中说是因为拿钱太容易,又没有人监督,所以铤而走险,现在非常的后悔,说当时如果有人在监督,那自己就不敢挪用公款了。江苏南通市航道管理处原处长徐守余剖析自身犯罪原因,如是说:“对‘一把手’监督的缺失,也是导致我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在领导岗位上一干就是17年,有段时间还兼任过党委书记,权力的过分集中以及这种权力的长期占有,加上我曾经拥有的辉煌成就和耀眼的荣誉光环,上级领导对我是信任有余。”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衡的确是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领导干部抗腐败能力不高,是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领导干部的素质问题,好比内因,在马克思哲学中我们学到,单单在外因的作用下,没有内因的响应,是不会导致质变的。在职务犯罪中大多数人都是抵制不住金钱和美色的诱惑,知法犯法,看来有必要在全国全党范围内开展一次轰轰烈烈的整风运动,看来我们毛主席的那老一套还真的不过时啊。在当今这个社会,很多的领导干部都养尊处优,纪律涣散,党性全无,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和重视。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副区长马惠明,2005年12月30日被杭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惠明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接受他人提供的赌资及与人“拼赌”等途径收受贿赂共计245万余元。作为一个党员干部竟参与赌博,陷入职务腐败泥潭,你说这说得过去吗?这就是素质问题,不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是不行啊。
 
  二、公务员职务犯罪的预防
 
  加强立法,形成机制,使职务犯罪中主体从“主动犯罪”转变为“不敢犯罪”“不想犯罪”。首先,加强立法,提高职务犯罪的惩罚标准,从制度上减少犯罪的“得利概率”。如贪污一万元、罚他五十万元,并处以7年以上的徒刑,加大犯罪付出的 “成本”、“代价”。其次,推行“高薪养廉”。中国有句古话是这样子说的,“贫起盗心,富贵思淫欲”。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逐步提高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改善国家公职人员的实际的生活水平,通过个人经济收入增长,减小职务犯罪的诱因。第三,加强对公务员违纪惩罚力度。防微杜渐,是各种制度制定的主要目标。因此在提高公务员各项待遇的同时,从制度上对国家公职人员平时言行进行必要的约束。违反规定轻则辞退,重则开除。从而从制度上消除职务犯罪产生的思想条件。
 
  1公务员职务犯罪征兆
 
  应该说不是所有的职务犯罪分子一开始就是坏的,他们有的也曾有一段红色的历史,为党和人民作出过贡献。但就是在掌握了一定权力之后,放弃了学习,法制观念变得淡薄,特权思想变得严重,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发生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到日常工作中去、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特权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有两种表现,一是在这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事实上,但凡腐败分子在受到惩处后都会自我反省:“如果当时有人提醒我、监督我,就不会有如此的下场”,但悔之已晚。二是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人民服务。成克杰之所以晚节不保,最后国家领导人沦为人民的罪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其特权思想在作怪,广西南宁的一块黄金地段,本来已经有了规划,可他根本不讲程序,一句话就改变了,光这一个工程他就收了2000万元。
 
  2.政治立场动摇。列宁说过这样一句话:“政治上有修养的人是绝不会贪污的。”列宁说的政治修养就是党性修养。很多贪官对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对我们党的理想信念,做了错误的判断。河北省原常务副省长丛福奎,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国家电力总公司原总经理高严,没有认清社会的主流和本质,对消极腐败现象夸大理解,所以就形成了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末日心态,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3.价值观念扭曲。价值观就是对事物意义的理解。贪官把钱把官看得太重要了,私欲严重膨胀。有些贪官的贪欲不可理解,比如刘金宝,贪占8000余万元,在上海拥有7处房产。但是,他母亲却领着一个傻弟弟住在上海上个世纪四五十年代建的一处破房子里。他在香港养的小狗,看病的医疗费却偷偷摸摸地拿到单位报销了,价值观扭曲得不可思议。
 
  4.法律意识淡薄。所谓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权力的属性是它的腐蚀性和扩张性,如果你不知道你的行为边界,你运用权力的程序就把握不住,你就要脱离法律的轨道,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成克杰、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都有法律意识淡薄问题。慕绥新非要把给他送了钱的沈阳客运公司原经理夏任凡提拔为交通局局长,交通局副局长们听说常委会要讨论了,集体到市里辞职,市委班子讨论三次通不过,慕绥新就利用市长职权把客运公司提格,提成正局级。夏任凡更能造势,不顾法律授权,为所欲为,把他的办公室改名为办公厅,把办公室主任任命为秘书长。成克杰对法律几乎一无所知,对他的权钱交易犯罪不以为然,案发后还很困惑,他说:“不就是帮助别人批点工程给点好处费吗?大家都这么做,怎么就找上我了呢?”
 
  5.侥幸心理作祟。贪官们为什么要贪?钱不应该你得,钱的来路不合法,都是明知的。为什么还要得呢?就是侥幸心理在作怪,总觉得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觉得有保护伞保护,自己行为隐蔽就没问题。这种人大都有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他们崇尚“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拜金主义哲学,在金钱的诱惑下,只要能捞到好处,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什么党性原则、荣誉尊严、道德良心甚至自由生命都可以置之脑后。在“有权时捞一把,逮住了自认倒霉”这种赌徒心理驱使下,他们胆大妄为,顶风作案,明知早晚要翻船,仍如飞蛾扑火,自毁前程。有些本来就是好赌的公职人员,屡屡把罪恶之手伸向国家和集体财产,结果赌注越下越大,越赌越输,公款被越吞越多。
 
  2、如何做到公务员职务犯罪的预防
 
  国外有学者指出:“腐败是政府最大的痼疾,其危害性仅次于暴政。”而新加坡政府的反腐败口号是:“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全家倾家荡产。”看来有必要研究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对策,根据产生职务犯罪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对职务犯罪要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遏制不正当竞争,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中之重
 
  当前职务犯罪导致的原因之一就是,制度不完善,所以导致很多的不正当竞争,这是职务犯罪的重大隐患。虽然党和政府不断总结经验,在制度建设方面颁布了许多规定,比如,党员廉政建设实行责任制,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经济收入申报,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售的礼品要登记上交等等。但是这些规定和政策成效不大,我们必须提出更好的制度和政策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当然了这些政策和制度不要流于形式和走过场,也只有这样才能把职务犯罪的隐患消灭于萌芽之中。
 
  (二)提高党员和干部的素质,以提高反腐败能力
 
  党员和干部的素质在职务犯罪中起决定性的作用,我们必须提高党员和干部的素质,在反职务犯罪中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法律和制度是由人来制定,也是由人来执行和遵守的。人的素质至关重要,人的素质高,能够廉洁自律,自觉抵制腐败现象;人的素质差,即使法律制度再完善,也会发生违法乱纪现象。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胡锦涛总书记的“八荣八耻”等思想来武装党员干部的头脑,并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来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使广大党员干部养成热爱学习、自觉改造的好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带头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也可以用共产党员的先进事例来教育他们,如原漳州市东山县书记谷文昌几十年如一日为人民办实事,从不为自己谋私利的精神都在感动着我们这一代人,我们要让这个感动继续延续下去。
 
  (三)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反腐倡廉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党和国家日益重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问题,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这一“举报宣传周”宣传主题的提出显得极为适时、确切、合意。“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就是指预防职务犯罪需要社会各部门及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使广大群众学法、懂法,提高反腐败斗争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觉性。倡导“从我做起,绝不行贿”。这种观念一旦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且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腐败现象就可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群众“从我做起,绝不行贿”,也能促进领导干部“从我做起,绝不行贿”,并自觉预防职务犯罪,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廉洁风气的形成。但这将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因为有很多的“官本位”思想和“官官相户”思想在群众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发动群众参与举报是十分有效的监督措施。实践证明,建立和实施举报制度,动员群众参与举报腐败分子,是揭露、惩治腐败的有效办法。据最新的统计:近几年,全国查处的大要案,有80%以上是通过群众信访举报揭露出来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民群众是反职务犯罪的中坚力量。如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推行的群众信访制度,就非常值得各地的检察和纪检机关学习。
 
  三、公务员职务犯罪的矫正的措施
 
  在预防职务犯罪中,不少人一谈到体制原因就望而却步,认为遥不可及,显得无可奈何,根本没有要通过体制创新来解决问题的动力。显然,如果仅仅针对已发生的体制问题本身,比如惩治腐败、从严治党、治政,顶多能够修复一下本来就有缺陷的体制和机制,必然是治标而不治本。只有进行体制改革,即针对现行体制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体制和机制的重新设计,才有可能实现标本兼治。笔者认为,改革现行预防职务犯罪管理体制的最佳办法是加强体制改革创新,合理配置权力。而深化现行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关键是精简机构、转换政府职能、改革人事制度、实行政企分开,核心是解决好权力集中和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问题。实践证明:权力过分集中,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腐败,产生职务犯罪。但是,如果权力较为分散,某项或某类权力由多个人或多个部门享有、行使,相互制约,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则在客观上又很可能导致职务犯罪牵涉的面比较宽,涉及的人或单位比较多,窝案、串案、群体性职务犯罪相对增加,引起的社会震动较大,综合的危害结果加大。且由于权力分解,必然一定程度上降低工作效率。所以,我们既不能一味地分解权力,以求得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极大地增加职务犯罪个案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一味地集中权力,而形成极高的职务犯罪发生率。正确的思路应该是在正确合理分解权力的情况下,要使党和政府真正处于服务经济的地位,并认真处理好党政官员管企业、管人财物、管市场的问题,从而割断“官场”和“市场”之间的“脐带”,杜绝“公私共权”、“权力寻租”、 官商结合的发生发展的条件和温床。
 
  近年来,我们为了有效地制约国家公务人员的公共权力,建立健全了如政务公开制度、权力分解制度,离任审计制、会计委派制、行风评议制及收支两条线等一系列监督制度,但是腐败和职务犯罪并没有因此而有效地遏制。这就要求我们在创新监督制度的设计中,要改变职务犯罪者以为“职务犯罪是一件很容易的事”的认知判断。我们要从新的形势对国家公务人员监督工作新的要求着眼,确立国家公务人员监督工作新思路。要从强化公务人员监督效能着眼,着力构建与多元化的公职人员选拔任用机制相适用的公务人员监督管理新机制。要从提高公务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着眼,积极探索建立公务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的新制度。因此,在监督制度的设设中,要充分地考虑到人性的自利性或易错性弱点,使职务犯罪者犯罪目的的达成越来越困难。我们需要重新认识一些重要的制度假定。要设法使国家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都难以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者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这也就意味着在制度设计时,要考虑到在公共权力、公共资源的配置和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受监督或难以监督的每一个环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使其主观上“不想为”,客观上“不敢为”,制度设置上“不能为”,尽量从源头上堵塞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漏洞。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禁私设“小金库”,坚决杜绝收支挂钩的运行机制。要继续推进国库集中收付体制改革,进一步探索将各级财会核算中心和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互动运行模式,努力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财政体制,堵塞容易滋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各种漏洞。与此同时,对司法机关来说,改革现行经费体制的理想模式则是实行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经费独立。也就是实现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经费单列体制,全国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或者实行中央和省级财政分级分类负担体制,并由中央政法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或最高检察院统一掌握,摆脱司法屈从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干预,从而将这些外来干预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影响降至可能最低限度,从物质上来避免司法权力“地方化”,检察院和法院“部门化”;另外,为加强措施以消除利益驱动,对司法机关实行收费多少与财政拔款脱钩,从而使司法执法活动于本部门经济利益脱钩。
 
  1公务员职务犯罪具体的过程简述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标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询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渎职型职务犯罪:以亵渎职务、以权逐权为特征,以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最为多发,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阻碍、削弱、制约国家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且由此形成不安定因素,直接危害社会稳定。
 
  侵权型的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2公务员犯罪实列
 
  2010年5月以来,安徽省委政法委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查办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此次行动中发现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特别是缓刑、免刑的较多。
 
  “从个案剖析情况看,判决轻刑的案件有些确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也有一部分案件的处理存在轻刑化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朱勇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问题在全国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甚至更为严重。为此,他领衔提出关于修改完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处理轻刑化问题的议案。
 
  刑法规定为轻判提供了条件
 
  现行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刑罚设定整体较轻,而且起刑点低、量刑幅度宽。比如,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可能涉及的渎职罪名有10个,即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等。在这些罪名中,法定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名5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名5个,最低刑都是拘役,量刑幅度从三年或五年到拘役,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再要上一个量刑幅度,需要“情节特别严重”,但何为“情节特别严重”,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司法解释。
 
  “上述规定无疑为轻刑化判决‘提供’了条件。”朱勇代表说。
 
  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采取以犯罪数额加情节作为量刑标准的立法模式,在数额一定的情况下,“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会影响量刑上升一个幅度。
 
  朱勇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这一量刑标准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反思:
 
  首先,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长期不变,滞后于司法现实需要。实践中,经济较发达地区人为抬高了立案标准,把一些该立案的案件作了“非犯罪化”处理。
 
  其次,量刑数额标准和基本刑起点均偏低且量刑幅度过大,导致部分兼有渎职犯罪与受贿犯罪的案件名为择一重处,实则避重就轻。
 
  第三,什么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法无明文规定,也没有配套司法解释,全靠自由裁量。
 
  适用缓刑应有具体客观标准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朱勇分析,从这一条文来看,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判断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但“犯罪情节”是轻还是重、“悔罪表现”是好还是坏,都是主观性的命题,没有具体的客观标准作为判断依据。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还有其表面性和隐蔽性的复杂特点,犯罪分子的表现未必真实,司法人员的判断也未必准确,难以从证据上找到有力的相反证明。”朱勇说,笼统以“犯罪情节轻微”和“悔罪表现好”为由,对任何被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几乎都是没有风险的。
 
  应提高职务犯罪基本刑起点
 
  安徽省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某中队长许某,2004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今年又被指控犯玩忽职守罪,仍然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应修改完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扩大职务犯罪刑罚种类,加设剥夺公权资格刑,解决为保留公职滥处免于刑事处罚的问题。”朱勇建议,应明确规定资格刑的适用条件,比如对故意实施职务犯罪的,无论情节轻重,只要构成犯罪,一律依法剥夺公权。
 
  朱勇认为,这样规定其实并不苛刻,因为作为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故意犯罪,就不应当再具备继续从事公务的资格,而且实践中发现,如果这类人大量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而继续保留公职,势必对公务员队伍管理特别是廉政勤政建设造成危害。
 
  “还应提高职务犯罪基本刑起点,同时压缩量刑幅度。”朱勇认为,现行刑法对职务犯罪基本刑的规定起点都偏低。受贿罪轻刑处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犯罪数额5万元以下,建议刑法修改可以考虑对5万元以下的贪污贿赂案件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较轻刑设置,而对5万元以上的案件要分不同档次设置不同量刑幅度,并且量刑幅度要窄,限制自由裁量的空间。对于渎职侵权犯罪应整体适度提高起刑点,特别是对具有徇私情节的故意犯罪,起刑点及最高刑设置都应有所提高,这也符合当前加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总体形势;同时也要压缩量刑幅度,限制自由裁量权。
 
  四、公务员职务犯罪校正的结果
 
  对公职人员有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事前防范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笔者认为,降低职务犯罪的机会和利益、增大职务犯罪的成本和惩罚的力度,是构建矫正职务犯罪制度的基本要素。
 
  1、加大教育力度,不断夯实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预防职务犯罪,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必须抓住教育这个基础,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首先,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以思想的蜕变为先导的,防止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在广大公职人员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抓好党的宗旨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以“三个代表”的思想武装头脑、净化灵魂、规范言行,预防和清除腐朽思想的侵蚀,从而增强国家公职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其次,要加强法制教育。要利用多种形式,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各新闻单位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第三,要加强警示教育。通过以案说法,让犯罪分子现身说法以及建立警示教育等基地等形式,促进公务员自重、自省、自励、自警。要通过组织公职人员旁听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开庭审判,进行职务犯罪危害性专题讨论等形式,开展形象生动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
 
  2、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夯实拒腐防变的制度防线。我们对公务人员的监督除要搞好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监督、经济监督、民主监督外,还应体现在政府监督、传媒监督和公众监督三个方面。
 
  (1)政府监督 。结合芬兰政府监督的经验],我们要推动《行政监察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管理体制,扩大监察机关的权限,强化监察职能,使之能相对独立行使监察权,从而发挥行政监察、督察和审计监督等职能作用。例如,给予监察机关查阅、查封银行存款权、停职检查权、奖励权,以及开除的处分权等。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特派督察员和检察员制度,督察员有权出席政府各职能部门召开的会议,监督“党政一把手”和政府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检察员有权随时要求政府官员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特派督察员和检察员还接受普通群众的举报,对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警告,对严重违法的公职人员移交检察机关提出起诉。
 
  (2)传媒监督。在现代法治社会,传媒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且该影响力超过了目前我国已设置的诸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政府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等众多监督的影响力,所以传媒监督也被人们称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因此,传媒监督是最快捷、最有效、影响面最大、最淋漓尽致的监督,它既是制约国家公权力进而消除权力腐败现象的利器,又是保障公民私权利不受非法限制和侵犯的盾牌;我们只有加大对国家公务人员的传媒监督,通过媒体把问题公诸于众,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职务犯罪的发生。
 
  (3)公众监督。据对职务犯罪的一项专题调查统计警示:95%以上的国企领导腐败案件既不是年度审计暴露出来的,也不是由同级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发现的,大多是群众举报或其他案件审理中带出的。特别是企业“一把手”有问题,同级监督往往无能为力。因此,我们要全面实施“政务公众全程监督” 制度,把国家公务人员权力和职责公布给群众,让公众对公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使公务人员的行为始终处于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与此同时,要明确便于群众对权力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监督的方法,政府也应为公众提供各种机会,调动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的保障公众行使监督权,使公众充分发挥“眼睛”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3、加大打击力度,不断夯实拒腐防变的法律防线。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沉重的代价,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办法。当前,在党中央对腐败问题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国反腐败工作成绩斐然,一大批腐败分子落马,而且涉及的职务越来越高,通过不断揭露、证实和惩处职务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势头,发挥惩一儆百的震慑作用,从而体现出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威力。但职务犯罪并没有因此而销声匿迹,反而在一定时期有反弹甚至给人以前仆后继之势,关键原因在于虽然我们加大了惩处力度,但还没有达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程度。由于“准腐败”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仍大量存在,地方党委和政府出于稳定大局等诸方面考虑,对发现的“准腐败”现象采取只要退出赃物即放一码的态度,更使腐败分子有恃无恐,加大了职务犯罪的信念。所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在查办权力腐败中,要淡化政治因素,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敢于依法坚决清查,只要达到犯罪标准的要坚决给予刑罚处罚,对“准腐败”现象也应一抓到底,给予组织处理,决不能办人情案、关系案,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有让腐败分子付出昂贵的代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也才能达到查处一批人,震慑一批人,警醒一批人,教育一大批人的目的。
 
  五、结论
 
  进一步加强监督,夯实惩治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防线。监督制度被普遍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是我国权力监督的六大主要形式。其中党内监督是在长期的党建实践中形成和完善的,搞好党内监督从根本上说就是以制度制约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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