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百余名基层干部被查 “塌陷式”贪腐现象严重

2016-12-26 10:33:18 来源:网络

   据微博 鲲鹏新闻社爆料 从中省市县纪委端口获悉,近年来,仅在陕西各地农村,就有近千名基层干部由于贪腐问题被立案查处。鲲鹏新闻在此搜集整理延安部分(有删减),以期警示。

  延长县七里村镇寨塬头自然村村长杜成忠贪污案; 安沟乡阿青村肖家圪洞自然村原村委会主任肖志刚谎报灾情、弄虚作假案;黑家堡镇杨家湾村支部书记罗清军侵占、贪污集体公款案;交口镇贺家川村支部书记刘占忠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助案;黑家堡镇康家坪村原村长康健更改承包费收款日期,违反财经纪律案;罗子山镇后山村原党支部书记李国民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助款案;黑家堡镇葛家圪坮村原党支部书记郑志兴贪污村集体资金案; 张家滩埝曲村党支部书记郝安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助款案; 郑庄镇吴旗村党支部书记私占村集体房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

  志丹县双河镇阳湾村村支部书记高树荣、村主任高奋喜,利用职务之便冒名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延川县永坪镇高家屯村原村主任马玉明,任职期间私设“小金库”、挪用村集体资金、违规列支招待费;黄龙县瓦子街镇任家湾行政村原党支部书记平建军,侵占村集体中药材种植补贴款;宜川县交里乡孟长镇村原村党支部书记王水安、原村主任李全治,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子长县瓦窑堡街道办张家湾村原村主任张连兴,贪污粮食直补、征地补偿等集体资金;宝塔区南泥湾镇孙家砭村原党支部书记贺世武,非法侵占村民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金;

  安塞县坪桥镇尧沟村东尧沟村组长高能忠,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间相继以各种接待名义公款吃喝累计消费3776元,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黄陵县田庄镇安沟村党支部书记柴广信、村委会主任曹东峰,于2014年先后利用村上实施翡翠梨园建设项目和维修人饮管道、水塔项目虚报冒领惠农项目资金20620元,其中1895元公款吃喝、980元购买香烟和茶叶,给予柴广信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曹东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宝塔区李渠镇水眼沟村党支部书记杨思礼,于2012年至2014年间违规支出招待费11498元和修建戏台及唱戏费用4600元,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宜川县秋林镇赤塬村党支部书记袁德祥,于2013年用公款报销个人吃喝费用共计3400元,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追缴违纪资金。

  黄龙县三岔镇李家庄村党支部书记郭来旺,于2013年至2015年间先后以村集体名义购买价值1280元纪念币1套和价值640元苹果4箱、核桃2箱,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安塞县化子坪镇咀头峁村党支部书记刘福忠,侵占村集体资金用于个人开支,带头烧香拜佛搞封建迷信活动修建庙宇,受到 开除党籍 处分并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宝塔区姚店镇姚店村支部书记王雄,侵占村集体资金,违反廉洁自律等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吴起县长城镇二道坝村支部委员田玉文,伙同他人伪造领款花名表,贪污集体征地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安塞县高桥镇高桥村支部书记宋文革,侵吞国家专项资金,受到 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 司法机关 处理。

  甘泉县劳山乡阳台村支部书记马继海,套取国家饮水工程项目资金,受到 开除党籍 处分并移送 司法机关 处理。

  宜川县秋林镇白浪堡村原党支部书记李保祥,侵占村集体资金,并在组织调查期间烧毁村集体财务账簿,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富县茶坊街道办柳湾村原支部书记杨贵生,贪污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及土地复垦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黄龙县石堡镇安善村安善村民小组组长曹海玉,侵占集体补偿款用于个人消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富县卫生局原局长、现富县物价局局长詹玉海等6人在富县康复医院审批监管中严重违纪问题。2016年9月30日,市纪委对富县康复医院涉嫌骗取医保资金案中涉及审批监管责任的詹玉海等6人进行立案调查,给予詹玉海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收缴违纪资金6万元,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主任段缑管开除党籍处分,收缴违纪资金6000元,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富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副局长何绪沧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收缴违纪资金7000元;给予富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党委副书记吴雪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资金1000元;给予富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局长刘天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富县卫生监督所所长赵延斌党内警告处分。

  甘泉县库渠管理处副主任周兴新虚报冒领工程款问题。2009年至2010年,周兴新在甘泉县劳山乡、道镇等多个乡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技术员身份以虚报冒领方式贪污工程款159217.05元。周兴新受到行政开除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黄陵县道路运输管理所驻黄陵汽车站违规收费问题。2014年元月至2016年5月,黄陵县道路运输管理所驻黄陵汽车站违规对客运车辆经营户收取加班费、包车费,共计23920元。驻站办负责人张明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资金予以收缴。

  吴起县铁边城镇北梁村原党支部书记白会清截留退耕还林补偿款问题。2014年11月,白会清将本属于村民的19100元二次退耕还林补偿款截留,其中6000元分给各村民小组组长作为工作补助,其余款项分别存到白会清等四名村干部的个人账户上,白会清本人侵占3260元超过六个月以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富县张家湾镇八卦寺村党支部书记郑治英截留征地补偿款、粮食直补款问题。郑治英于2011年10月授意村报账员周某将村民余某家2.45亩耕地补偿款29455.94元赔付到自己名下,将其中的20119.5元用于村务支出,剩余9336.44元据为己有。同时,郑治英于2011年、2012年共领取村集体40亩耕地粮食直补款3475元,用于村务支出;2013年授意他人伪造会计凭证虚报开支20000元,并私分给他人使用。郑治英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志丹县保安街道办西武沟村委会主任王荣武虚报冒领征地拆迁补偿款问题。2009年,王荣武在延志吴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中,以自己名字代理登记该村15户农民被征占土地丈量和地上附着物,并签订补偿协议,将虚报冒领的245193.52元补偿款据为己有。王荣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延长县张家滩镇老沟湾村党支部书记孙根林侵占退耕款、私自占有村集体退耕地问题。孙根林将49.2亩村集体退耕地全部登记在妻子刘某名下,领取老沟湾行政村村集体退耕兑现款共计30060元。孙根林将其中25872元用于支付老沟湾行政村村干部误工补贴费,剩余4188元据为己有,并私自占有村集体退耕地69亩。孙根林受到了开除党籍处分。

  洛川县土基镇柳家庄村党支部书记雷选民、村主任雷亚利截留低保、套取粮食综合补贴款问题。2011年雷选民在为低保户办理低保折激活业务过程中,从中截留低保金2000元用于个人支出;2010年至2012年利用家庭成员4口人名字,虚报种粮面积261.8亩,套取粮食综合补贴款共计7438.16元。雷亚利2010年至2012年利用家庭成员3口人名字,累计虚报种粮面积168.2亩,套取粮食综合补贴款共计4620.12元。雷选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雷亚利被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延川县永坪镇黄家圪塔行政村前张家沟村原村主任张随庄侵占春荒救济款问题。张随庄于2014年7月将代领8户村民共计800元的春荒救济款侵占,用于个人购买大棚塑料等生产物资。张随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富县茶坊镇西沟门村党支部书记马某和村委会主任刘某,相互勾结包庇,采用做假账方式,分别贪污村民粮食直补款、征地补偿款等款项66312.97元和37308.97元。

  宝塔区名恩首府违法楼盘,部分村干部等受贿资金达604.61万元、房产5套。涉嫌犯罪人员获刑,并被中纪委通报。

  十八大以来,我党反腐力度空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但鲲鹏观察认为,我国基层反腐,仍存在以下问题。

  当前一些基层干部腐败呈现“数量高发、数额巨大、窝案较多、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等特点。而由于法律界定有分歧,纪检监察机关监管有“盲区”,办案力量不足等因素,又使村组干部处于“群众不敢管、上级顾不上、法律管不着”的“真空地带”。这一现象亟需引起重视并加强打击威慑和预防监督。

  小官贪腐“我的地盘我做主”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在拆迁、回迁过程中,村组干部利用可支配资源寻租现象已越发普遍,不少基层班子集体腐败问题突出,且违纪违法手段不断翻新。

  基层纪检干部在查处案件中发现,一些村组干部“我的地盘我做主”,向企业索贿、承揽工程时漫天要价,明目张胆、毫无顾忌,开发企业多要给村干部“份子钱”、“好处费”。

  “虎狼式撕咬、狼狈式勾结、蜂巢式盘踞,一查一窝、一挖一串”,受访基层纪检干部这样描述部分村组干部职务犯罪群体化现象。

  同时,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截留、套取、侵占等方式对惠民政策补助款“雁过拔毛”的犯罪形式更加隐蔽。

  一位检察官说,基层绝大部分惠民补贴,形式上虽然实现了“一卡通”,但在申报环节仍存在漏洞。犯罪分子往往采取虚列名单、偷刻印章、复印村民身份证、冒领等方式,或在申请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犯罪形式更加隐蔽。

  “‘打老虎’、‘拍苍蝇’对村组干部这样的‘小蚊子’触动不大,十八大之后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收手。有的村干部还说,‘我就是个农民,能把我咋样?’”受访基层纪检干部这样描述办案中村组干部腐败的状况。

  群众不敢管、上级顾不上管、法律管不着

  鲲鹏观察认为,当前对村组干部这一群体的贪腐问题面临“群众不敢管、上级顾不上管、法律管不着”的尴尬,而一些身为人大代表的村组干部涉嫌腐败问题时,检察机关查处也面临“掣肘”。

  其一,群众不敢管,上级顾不上管。部分受访群众说,在不少村子,村干部都是所谓的“能人”、“强人”,有的通过家族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维系村组治理秩序。整日“抬头不见低头见”,村民大多对其腐败现象“敢怒不敢言”。如此状况也造成了“有的村民反映了情况,去实地调查时又不敢出面举证”。

  其二,法律界定有分歧,形成监管“盲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村干部犯罪问题有一个立法解释和两个司法解释,规定了村干部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等七类情况,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当出现贪污、挪用公款或受贿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查办。而当前移民搬迁、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等腐败高发领域却不在七类情况之列,这些领域的贪腐问题被归为职务侵占范畴,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监管,形成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能范围的交叉。

  “长期以来形成的职能定位,使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在刑事和治安案件上,直接查办村干部职务侵占案件力量不足,经验也较为欠缺。可以说,农村职务犯罪的情况很多,检察机关可管的却很少,公安机关可管,但查办的更少。”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干部坦言。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批复认为,来源于政府拨付的土地赔偿款等一旦进入村集体账户就不是国有财产,此时村干部就不是刑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现实是,村干部贪污绝大多数都是在资金引入集体账户后才实施的,该批复实际上把人大的立法解释架空,导致大量此类案件检察机关无法查办。

  其三,对身为人大代表的村组干部涉腐查处有难度。反贪干部反映,查办身为人大代表的村组干部腐败案件时,需要报请人大常委会,但有的根本不同意,有些虽然同意却因故意拖延或者程序繁琐,给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留出了时间和机会,最后就不了了之。

  正是因为上述客观原因,造成一大批群众举报的干部不能查处外,职务犯罪轻刑化、缓刑化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党和政府在基层的形象。

  多地基层检察院干部反映,近年来查处的村组干部腐败案件,多数嫌疑人最终被判处缓刑。虽然法院是依法量刑,但却产生了一定的“反向危害”。群众不懂什么是缓刑,只认为腐败分子没有受到惩处,一些犯了罪的村干部仍然招摇过市,更有一些村干部在缓刑期间洋洋自得,甚至宣称自己摆平了司法机关,动摇了群众对反腐的信心。

  “零距离腐败”关乎人心向背

  基层干部认为,村组干部贪腐是群众身边的“零距离腐败”,“蚊子满天飞”,放纵不管或者轻描淡写处理,会严重危害党的执政形象和人心向背。宜尽快明晰新时期村组干部纪律监督和法律惩处主体和责任,筑牢预防腐败和监督防线的同时加大打击震慑力度。

  首先,预防为主,规范村民自治组织选举活动,完善村组财务制度。高陵县纪委副书记张军祥等建议,在确保村干部选举程序合法的同时,乡镇政府也应有所作为,创造条件鼓励一批眼界开阔、法律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人竞选。建议建立村两委干部任期制,加强对村组干部的政策、法律、廉政教育力度。切实实行一村一账户,将村级财务由乡镇代管,实行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和问题审计。

  第二,反腐力量向基层倾斜,探索针对村组干部的异地办案机制。基层干部反映,在反腐高压态势下,基层纪委、检察机关办案力量明显不足,且干部被层层抽调,出现“倒挂”现象。

  “老账处理不完、新账不断增加,一个贪腐类案件办下来一般需要2个月,2014年我们自办案件40起,办案人员只有五六人,难免影响办案质量和效果。”陕西中部某县纪委工作人员说。

  “此外,基层纪委干部多是土生土长,在查办村组干部时经常出现‘熟人办案’情况,容易受到人情因素干扰。建议建立异地办案机制,由市级纪委牵头,让区县纪委流动办案。”基层纪检干部建议。

  第三,适时对相关法律和监管主体进行明确,划清各部门职责边界,扫除监管“盲区”。有专家认为,鉴于村组干部事实上行使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事务,建议修改立法解释,将村组干部全部列入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列,交由检察机关管辖。同时,严格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审查,严禁一些大老板、企业家冒充农民当选人大代表。

  第四,严格缓刑的适用范围,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当以轻刑替代缓刑,发挥震慑作用。同时,对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督主体、查办依据、查办方式进行顶层设计,实现对村组干部监督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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